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某某诉牛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吉某某,男,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王治海,河南王城(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44岁。

委托代理人杜纪庚,河南兴豫(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治海,被告委托代理人杜纪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初,被告牛某某因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X镇工地施工自已受伤一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于2009年2月3日晚私自指使牛XX等人将原告正在该工地施工的两台打桩机及其全套配件拉至孟津,致使原告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无机器设备无法继续施工,违约损失数万元,自2009年2月中旬始原告及其委托人多次和被告协商,但被告仍拒不将至今还堆放在其家门口的上述设备归还,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其侵占的打桩机2台、钻头2个、导管60米左右(16根)、泥桨泵及管2套、钢丝绳2根140米左右;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理由与事实完全相反.我受雇于原告,在镇江工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腿膝盖处左侧胫骨平台及膑骨骨折.但原告先是拖延治疗,后不管不问,后项目部给原告了25万元,但原告并未支付分文医疗费用,被告曾找到当地的相关机关均都说不属于他们管辖,无奈找项目部,项目部的人说你们要想要钱就把他的东西拉走就行了,当时已接近春节,其他工友都放假回家,我被扔在医院,原告不管不问,无奈就把他的设备拉至孟津。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

审理查明,原告雇佣被告为其承包的镇江打桩工地打工,2009年元月17日凌晨发生事故致牛某某受伤住院,因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同时春节将至,被告找人将原告两台打桩机及其它设备拉回至孟津自已家中,导致纠纷的发生,虽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对被告反诉之请求,因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

另查明,2009年12月1日本院对牛某某拉回设备进行现场勘查,牛某某拉回打桩机两台、钻头两个、泥浆泵两个、钢丝绳(两根)、导管16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发生纠纷后,被告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原告桩机及设备拉走追索医疗费用,作法错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打桩机及附属设备,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之诉求,因原、被告系劳动雇佣关系,在施工中,被告受伤住院,原告本应积极给予治疗,但原告采用消极方法拖延、推诿,导致桩机被被告拉回事件的发生,对此有一定责任,同时对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其医疗等各项费用,因与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打桩机两台、钻头两个、泥浆泵两个、钢丝绳两根、导管16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00元,原告承担700元,被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进华

审判员杨景良

审判员张利斌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