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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州,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国强

审判员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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