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又名元某福),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杨某某、王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乙已将(2007)山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山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靳尉国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