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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杨某某、王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又名元某福),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杨某某、王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乙已将(2007)山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山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靳尉国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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