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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街坊,2010年5月26日,徐某某与王某某都来滑县X乡X村收购西瓜,下午18时许,二人因争一车西瓜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徐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左眼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证人孙XX、孙XX、张XX证言;3、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徐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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