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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希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三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希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景红,河南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希力贸易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元月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希力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苏州希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廷霞

审判员李某保

审判员何海宾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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