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甄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8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10月2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2010年3月,被告人甄某某利用在长垣县X乡中心卫生院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工作的职务便利,复制住院病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重复打印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明细单,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公司重复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18笔,共计x.15元,将此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退出全部赃款。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10年3月,被告人甄某某利用在长垣县X乡中心卫生院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工作的职务便利,复制住院病人林XX、赵XX等17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重复打印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明细单,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公司重复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18笔,共计x.15元,将此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在长垣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贪污款共计x.15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明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长垣县南蒲中心卫生院证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长垣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明,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证人林XX、赵XX、赵XX、王XX、夏XX、李XX、李XX、庞XX、甄XX、严XX、胡XX、陈XX、王XX、夏XX、牛XX、刘XX、支XX、何XX、庞XX;被告人甄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