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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7.01.24.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九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8-01-24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俊益   文号: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九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

九一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之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之十一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科刑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林俊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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