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九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
九一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之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之十一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科刑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林俊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