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4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修路补偿问题在商城县X乡X村吴一组陈某某家门口,与本村村民刘XX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程某某用手中的瓷杯砸向刘XX,致刘XX面部受伤。后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XX的损伤程某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某,证人涂某某、陈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瓷杯碎片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又系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九日,折抵刑期十八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