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了(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