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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吕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了(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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