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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因与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和洪,河南宇洋(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l954年4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生于l955年11月23日,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和洪、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琴到庭了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某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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