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与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722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负责人曲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职员,住(略)。

被告秦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被告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工商银行未能向法庭提交秦某某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志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