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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与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三军,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三军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6月30日,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南阳市X路小商品批发市X街门面楼北X号作化妆品批发生意,租期一年,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2008年7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消防科向被告下发车公消限字(2008)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未达到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部分商户灭火器过期失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保证灭火器完好、有效;2、室外消火栓压力不足,现仅有2L/S,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之规定,应保证室外消火栓压力10L/S;3、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9条之规定,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4、部分电气线路混乱,未按要求敷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按要求布置电气线路;5、部分疏散通道堵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请你单位在2008年8月20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科。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2008年8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消防科又向被告下发了车公消限字(2008)X号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车公消限字(2008)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提的第1、4条问题已整改完毕,第2、3、5条问题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你单位应当继续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消防安全,防止发生火灾。

2009年2月6日6时35分许,被告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小商品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烧损4家(南阳市新面孔彩妆批发中心(原告)、南阳市欣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X镇企业经销公司招待所、新时代招工处),过火面积约3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2009年3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消防科下发车公消认字(2009)第X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小商品批发市场头饰店(付-X号-2区)与西侧相邻的南阳市X镇企业经销公司招待所建筑之间的室外空地。火灾原因系外来火源引燃起火部位处存留的可燃物所致。

2008年5月16日,被告制定安全方面的措施:1、立即行动把消防通道打开使人行车辆畅通无阻。2、每家商户必须在三日内全部把一切没路、电磁炉及一切易燃物品清理完。3、公司电工必须三日内日把私拉乱建的电线排查规范好,无论谁需接线用电必须申请后,再由公司专业电工处理解决。4、每天晚上九点准时关门,除值班人员外市场内不准住人,市场内全部关闸停电,早上八点由工作人员供电。5、公司安排保安四人轮流在市场内巡查,若有情况立即解决。火灾发生后,2009年3月19日,原告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兴宛公证处出具(2009)南市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原告店内一楼、二楼的物品及现状进行摄像、拍照,并制作光盘2张及拍照照片10张,整个过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同日至22日,原告负责人刘某某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李子云、李继军对原告受毁的物品进行清点、清算,受毁物品清单共33张,受毁价值x.7元。庭审中,原、被告对火灾引起的受毁物品都不申请鉴定。另有原告提供的南阳市丽华照相馆的光盘两张证实火灾受毁物品的情况

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原告放弃间接损失x元。

另查明,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于2006年8月11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注册登记,系个人独资企业。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变更注册,系企业法人。

原审认为,原告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与被告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2008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租赁价钱,被告作为小商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单位,对该市场经营商户具有管理职能,确保让市场正常经营,由于被告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能,致使外来火源引燃头饰店与西侧相邻的南阳市X镇企业经销公司招待所之间空地存留的可燃物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经营的货物被烧毁,由于该火灾系外来火源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举出受毁物品的清单33张,受毁价值x.7元,被告的工作人员李子云、李继军作为见证人又予以认可,且原、被告双方对受毁物品都不主张相关部门鉴定,考虑到火灾系外来火源所致,被告市场消防设施不完善,被告按照x.7元的6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x.8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每天净利润600元不实问题,庭审中原告已放弃了间接损失x元,即每天利润600元,故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原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支付原告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赔偿金x.8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负担6596元,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负担5813元。

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上诉称:原审以原审原告提供的33张物品清单作为损失依据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原审对物品鉴定问题的评判违背民诉证据规范,是否申请财产损失鉴定属于一审原告的举证范围;原审认定失火原因和责任主体不符,责任划分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南阳市新面孔彩妆名品批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此次火灾被上诉人是否受到损失,如有损失,上诉人应如何赔偿。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系南阳市X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单位,负有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重要管理职责,应确保市场安全运营。虽然上诉人在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发现该市场存在消防隐患后,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没有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对此上诉人作为管理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是考虑到火灾是外来火源所致,原审酌情判令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适当的。关于被上诉人的火灾损失依据问题,火灾发生后,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33张物品清点清单上签字,应视为其对被上诉人物品损失的认可,原审据此认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没有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6元,由上诉人南阳市物资经销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周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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