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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区交通局、开封市城区公路局因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凤新,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区交通局。住所地开封市禹王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城区交通局副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路局。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顺,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侯伟勤,河南龙文(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区交通局、开封市X路局因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凤新、温某某、开封市城区交通局委托代理人朱世杰、开封市X路局委托代理人王某顺、闫某某委托代理人侯伟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某莎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代理审判员杨某劏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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