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为让时任安阳县综合商社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的许××(另案处理)帮忙为其调动工作及安排儿子工作,向许善文行贿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马××证言、供销社编制文件、许××职务证明、投案证明及自首笔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私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初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