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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南至尊(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x元。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桢、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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