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宁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审理该案时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文朝
审判员徐超英
代审判员叶乃君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雷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