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
负责人马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2元,减半征收即551元,由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巨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周艳利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