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韶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补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3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胡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