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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韶行执字第12号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韶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男,杨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系蒋某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9年6月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9)韶行执字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蒋某某、毛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蒋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交执行款3000元和摩托车一辆后,本院于当日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某某的司法拘留。现因被执行人蒋某某、毛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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