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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贷款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212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谦),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退赔因其犯罪行为给滑县X村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x.4元;退还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市区支行x元本金及其利息。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长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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