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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151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又名周某、丁某珍),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8)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丁某不服,以“其没有履行能力,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江书

审判员马越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晶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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