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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甲因与薛某乙确认协议无效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滑县X乡X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滑县X乡X村民,住(略)。

上诉人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乙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薛某乙以其与薛某甲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薛某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薛某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准许原审原告薛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薛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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