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宗道,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银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1596元,被告认为租赁费计算过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租赁费1400元整;
二、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银凤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