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系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男,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己,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发贵、刘某丁之女。
被上诉人(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庚,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张发贵、刘某丁之女。
被上诉人(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辛,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张发贵、刘某丁之女。
被上诉人(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壬,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发贵、刘某丁之女。
被上诉人(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癸,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发贵、刘某丁之女。
被上诉人(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发贵、刘某丁之女。
上诉人张某甲、乔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刘某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09)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甲、乔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刘某丁,被上诉人张发贵在上诉中病故死亡,二审追加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己、张风焕、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刘某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