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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重婚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略)。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婚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0年9月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重婚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9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与王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孙某甲与柯某某相识后,向柯某某谎称自己已离婚,并与柯某某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柯某某于2008年1月4日为孙某甲生育一女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柯某某、孙某乙、张某某、许某某、闫某丙、孙某丁、孙某戊、时某某、李某某、孙某己、闫某庚人的证言,书证孙某甲与王某某的结婚证,柯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的住院病历,检验结论为孙某甲、柯某某与孙某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7%的物证检验报告,孙某甲为其和柯某某共同生育女儿孙某某申请入户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孙某甲的身份、年龄证明及被抓获的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有配偶而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年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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