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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上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张小萍),女,汉族。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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