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X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312国道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向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樊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现智,河南新律(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晋亿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X路工商银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特别授
权。
上诉人南阳X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现智和被上诉人南阳晋亿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南阳X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