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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贾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2010年3月10日向胡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胡某某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诉称,双方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1月6日在丁栾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9日举行婚礼。结婚后,胡某某由于工作的原因很少在家居住,到现在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未建立起感情。从2006年元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胡某某已将其婚前财产电视、被子及婚后共同财产空调陆续拉走。2008年10月31日,胡某某父亲提出离婚,因其索要30万元钱未能达成离婚协议。2008年12月7日,贾某提起离婚诉讼,胡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由于与胡某某相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且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双方无法再生活在一起,现要求与胡某某离婚。

胡某某辩称,贾某诉称不属实,双方婚前基础很好,婚后胡某某到郑州上学,并不是因工作原因没在家居住,胡某某并不知道其父向贾某要钱的事。婚后分居属实,但是因为胡某某患病,常年需要住院治疗,并不是因生气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份贾某与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胡某某经常住在娘家,贾某去接胡某某回家,胡某某总是在贾某家中住几天就又去娘家。2007年胡某某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住院,彼此没有联系。2008年12月7日,贾某提起离婚诉讼,胡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此后贾某与胡某某夫妻感情没有改善,贾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另查明,胡某某于2003年开始患病,长期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

以上事实有贾某提交的结婚证书及(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胡某某在中原油田总医院的住院病案两份及双方认可的事实,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贾某与胡某某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胡某某常住在娘家,后胡某某因病住院,双方没有联系,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胡某某身患重病,准予双方离婚不利于胡某某的病情治疗,因此,贾某请求与胡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贾某与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平

审判员华然堂

审判员葛丽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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