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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26日在舞钢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吴某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上聚少离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建立起来,感情不和。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某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并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吴某梦(X年X月X日生),由原告吴某抚养,抚养费原告吴某自行负担,原告吴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告张某某主张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伟军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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