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镇X街村人,住(略)。
原告韩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赵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司法局干部,系二被告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获嘉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熙,河南卫宪(略)事务所(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镇X街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朱某某长子。
被告韩某丙(又名韩X、韩某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朱某某次子。
被告冯某某,又名冯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韩某丙之妻。
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系朱某某、韩某丙、冯某某之一般授权代理人,系韩某乙之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基本情况同上,系冯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韩某甲诉获嘉县邮政局、朱某某等五被告储蓄合同一案中,原告赵某某、韩某甲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以韩某松(被告朱某某丈夫,已故)名义在获嘉县财政局的教育集资返还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某、韩某乙、韩某丙、冯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孙玉兰
审判员饶艳辉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