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建七(已判刑)到湖北省老河口市X乡X村万营组温××家盗窃公牛一头,价值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罪犯刘建七供述、失主温××陈述,有物价证明、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兼)书记 ≡健艏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