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六日作出(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马力、周明,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某与张某甲自愿离婚;
二、陆某某一次性支付张某甲经济帮助费x元,该款限本协议双方签字即时付清;
三、本案纠纷自此解决,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2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共计30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陆某某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一次性付清张某甲经济帮助费x元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松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代理审判员朱一泓
二○○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