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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汴京饭店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汴京饭店。

住所:开封市X街X号,代码证号:x-9。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1951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女,1951年生。

上诉人开封市汴京饭店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殷雷萍

审判员任晓飞

审判员朱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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