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汴京饭店。
住所:开封市X街X号,代码证号:x-9。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1951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女,1951年生。
上诉人开封市汴京饭店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殷雷萍
审判员任晓飞
审判员朱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