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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黑龙镇骨科医院与牛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X镇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果,唐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X镇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牛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唐河县X镇骨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果,被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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