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X镇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果,唐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X镇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牛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唐河县X镇骨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果,被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