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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孟某某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1966年3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1967年3月生。

原审第三人桐柏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任村主任。

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某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9日作出(2009)桐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被上诉人孟某某及栗楼村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09)桐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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