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X镇合作商店。
负责人张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运田,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又名秦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原任拐河镇合作商店经理兼会计,现系拐河镇合作商店职工,住(略)。
上诉人方城县X镇合作商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作商店的负责人张某某及其其委托代理人金瑞强、董运田和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方城县X镇合作商店。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