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社旗县X村信用联社城郊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德青,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用联社支付存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10)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信用联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杨德青,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社旗县X乡X村屈元山原系被告下属城郊农村信用社谭营信用站信用代办员,一直代表被告单位进行存贷款业务活动。2002年,被告为规范管理,于7月1日在社旗县电视台播出“存款用微机打印存单,手工填写一律无效”及存单式样为主要内容的公告。2003年6月27日被告撤销谭营信用代办站,对代办员屈元山予以解聘,同时聘用屈元山为被告农户联络员。此后,屈元山仍一直利用信贷员身份实施存、贷款业务。2004年1月13日,原告将7000元现金交给屈元山,屈元山给原告出具一份“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收入传票”并加盖屈元山个人业务印章。2004年6月18日,屈元山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拒绝,引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原聘用人员屈元山自1991年以来,一直代表被告从事金融信用代办业务,尽管2003年被解聘,但仍任用其为农户联络员,继续从事着与原存、贷款业务相关的工作,而屈元山本人在被解聘后一直以被告名义实施有关业务活动,在一般人看来,其确实是代表金融机构,原告有理由相信屈元山系被告聘用的工作人员,原告存款交给屈元山,屈元山出具票据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支付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证据及辩解理由,均系被告规范经营的体现,其内部管理行为不能对抗屈元山以其单位名义从事金融业务的事实。关于存单是金融机构应当给储户开具的有效凭证,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代办人员交给储户的是白条或不规范的存单,而否认储蓄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故对被告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未尽注意义务,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责任,故对其利息要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存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称:屈元山虽于2003年8月10日经村委推荐担任谭营村农户联络员,但已无权代表信用联社办理存款业务,其手工填写传票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原审认定屈元山的行为构成对信用社的表见代理错误,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答辩称:1、屈元山被解聘后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其使用传票是惯常做法;2、传票流失是信用联社自身管理不善所致。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7000元存款是否正确

二审庭审中,双方均没有新证据出示。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屈元山长期以来一直做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办员为农户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已被辖区内民众所认同。后信用联社将屈元山的代办员职务解除,但同时聘用其为农户联络员,继续从事存取款相关业务。李某某一直认为屈元山是信用社信贷员,其惯常做法便是将存款交于屈元山,屈元山为其出具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收入传票,这一做法亦是屈元山与其他农户之间存取款的习惯做法,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存款并无不当。上诉人对其聘用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因其监管不善引起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