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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上诉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张云刚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系张云刚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张云刚之次子。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诉上诉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2月4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同意代其已故亲人,在签收本调解书后支付王某某运费欠款x元。具体支付办法,由王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已执行申请本案查封促使的保全款份额,在保全款份额执行完毕后的不足款还欠款额,由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完毕。逾期支付,各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二方至此,互无纠葛。

一审诉讼费510元,促使费120元,二审诉讼费562元减半收取为281元,合计911元。双方各半负担。即王某某负担455.50元,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负担455.50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君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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