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10年5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2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三人均已判刑)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中,出庭故意作虚假证明,假称自己不在作案现场,并称其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看到打架现场实际情况的证言不实,意图隐匿梁毅、牛崇参与共同作案犯罪事实的罪证,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2009年12月11日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王某的询问笔录,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故意伤害案的开庭笔录,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XX、赵XX、张XX、赵XX、史XX、张XX、宋坤、梁毅等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可妍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