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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韩××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住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汉族,住新安县××××。

原审被告邓××,男,汉族,住新安县××××。

关于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韩××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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