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复山,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X路管理所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含一审判决的项目损失x.68元和未判决的被上诉人提及的车损、停尸费等费用x元)的30%,即x元,给予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12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7万元,下余5万元于农历2009年年底前付清。如上诉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51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诉讼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