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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和被害人评残依法延期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下午,被害人张X和其兄张一X一块儿到林州市X乡杨水洼大队郝家庄自然村王XX家索要欠款,期间因言语不和与被告人王某某(王XX之子)发生冲突并相继殴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张X头部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安阳市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X右额颞叶脑挫裂伤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张一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安民心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和领款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张学芳

审判员赵媛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元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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