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全),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