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获嘉县X街村人,住(略),农民。(系李某明之父)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系李某明之母)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系李某明之妻)
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李某明之子)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李某乙之母)
原告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李某明之女)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李某乙之母)
被告贺某丁,曾用名贺X,男,汉族,成年,获嘉县X街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成年,获嘉县X街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戊,男,汉族,成年,获嘉县X街村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甲、贾某某、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贺某丁、陈某某、贺某戊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0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贺某戊长期不在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贾某某、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撤回对被告贺某戊的起诉。
审判长崔嵬
审判员高素兰
审判员范春召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