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双林,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36岁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0)淅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双林和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0)淅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郭晓普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