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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华泰智能安原告冯某甲、冯某乙与被告南防有限公司安防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纪坤,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新华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南阳市华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略)事务所(略)。

阳市华泰智能安原告冯某甲、冯某乙与被告南防有限公司安防合同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5月19日决定受理,2010年9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纪坤,被告南阳市华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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