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诉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江区X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正大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员罗洪山

审判员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