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苗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卢某,住(略)。
被告李某乙,住(略)。
原告苗某与被告卢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某、李某乙自愿归还原告苗某欠款246000元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9800.50元,该款具体还款方式:2012年7月31日之前归还9800.50元;2012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元;余款140000元于2013年1月17日之前还清;若被告卢某、李某乙2012年10月30日之前未归还100000元,则原告苗某可就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未归还金额申请执行;
二、原告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800.50元,被告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7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