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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与被告卢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苗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卢某,住(略)。

被告李某乙,住(略)。

原告苗某与被告卢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某、李某乙自愿归还原告苗某欠款246000元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9800.50元,该款具体还款方式:2012年7月31日之前归还9800.50元;2012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元;余款140000元于2013年1月17日之前还清;若被告卢某、李某乙2012年10月30日之前未归还100000元,则原告苗某可就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未归还金额申请执行;

二、原告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800.50元,被告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7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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