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医疗器械水泵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厂长
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医疗器械水泵厂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乡市商业银行长垣支行于2010年4月15日开出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新乡银行长垣支行,持票人无锡市长安医疗器械水泵厂)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医疗器械水泵厂有权向支付行新乡银行长垣支行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长安医疗器械水泵厂承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明建
审判员樊江瑞
审判员李淑慧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