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X路X号。
负责人张某甲,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召芬,山东文思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姚某、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召芬、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灵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乙、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克风